近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等規定的要求,將實施機構納入并表管理。
同時,實施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征求意見稿顯示,實施機構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持業務。經銀監會批準,實施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并對股權進行管理,對于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處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債轉股;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有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資金募集用途;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咨詢業務;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此外,實施機構應以債轉股業務為主業,全年主營業務占比或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原則上不應低于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
征求意見稿強調,實施機構開展債轉股,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政策導向,優先考慮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實施機構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