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記者近日獲悉,國資委正在著手擬定關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配套文件,該文件將把所有央企按照產業集團(公司)、投資公司、運營公司三類劃分,文件將于年內出臺。
“三類公司”從數量上看,大致為產業集團(公司)50多家、投資公司20多家、運營公司2-3家,所有央企都將納入分類,進行改組或者兼并重組,這意味著未來央企規模可能縮減至80多家。據財新記者了解,國資委更希望突出產業集團(公司),且不考慮繼續擴大運營公司的試點范圍。
該配套文件由財政部和國資委共同牽頭制定,是2015年9月出臺的國企改革綱領性文件《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22號文)的“1+N”配套文件之一,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組建和試點進行具體政策性指導。
22號文指出,將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這被國資委視為提出“三類公司”的依據。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這回答了以后中央企業長什么樣:包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指的是‘一批產業公司’。”
據財新記者了解,22號文中“兩類公司”的相關改革意見為財政部方面首先提出,希望參照“淡馬錫模式”改革國有資本監管運營模式。但國資委方面認為“淡馬錫模式”不適于中國央企涵蓋的龐大經濟體量,而且考慮到國家要求“脫虛向實”,認為央企還是要以實業為主,金融、資本運作也要以產業為主體進行產融結合,因此從今年開始力推將“產業公司”作為與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相平行的改革主體,納入監管體制改革中。
國資委經試點調研得出結論,此前“兩類公司”的試點與現在爭取的“三類公司”分類并不沖突,投資公司的試點經驗也可推廣至產業集團/公司,國資委近期以“管資本”職能改革為主的43項職能放權調整,是給央企普遍適用的放權。
根據中央文件明確的職能轉變方向和正在細化的配套文件,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將從“管人、管事、管資產”轉變為“管資本”,實現這一職能轉變的重要抓手,即通過新建或改組成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運營公司,將國務院授予國資委代行的出資人職責,部分授權給兩類公司,充分“放權讓利”,作為“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的隔離帶,以做實做強兩類公司董事會的方式,向董事會授予業績考核、經營層市場化選聘、薪酬激勵等自主經營決策事項。
國資委在近日的一次小范圍吹風會上,由正式向外界透露了監管“三類公司”的新提法。據財新記者了解,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在去年一次內部會議上就已指出,今后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分為三類——一類是“部分”投資公司,一類是“少量”的運營公司,還有“一批”產業公司。
在國資委的設想中,投資公司、運營公司和產業公司的定位區別在于:投資公司帶有產業使命,可發展有限數量的多元產業,探索戰略新興產業,具備產融結合能力,如國投集團、招商局集團、中糧集團、保利集團等;運營公司側重于保值增值,以股權運作、資本運作、盤活資產為主;產業集團則是集中發展對國家、國民經濟、國家安全影響比較大,涉及國家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特定產業,圍繞單一主業向產業鏈上下游延伸,進行行業整合,如“三桶油”、兩大電網公司等。
“三類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管控方式也不相同:投資公司主要采取戰略管控,下屬企業更多是控股公司,少部分參股企業,探索發展戰略新興產業;運營公司則多數是參股公司,少部分是控股公司,以使資本運作更加靈活;產業公司可以有獨資企業、部分控股企業,管控力度要比前兩類公司更大。
考核方面,“三類公司”亦被區別對待,但目前尚無定論。國資委的初步想法是,投資公司應是有限的幾個主業,考核應與主業的產業周期相關;而運營公司沒有主業的限制,考核更多是資本周期,是否跑贏大市;對產業公司,應限定在一到兩個主業,考慮實行任期考核。
目前在中央企業層面,共有十家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其中八家投資公司,兩家運營公司。2014年5月,國資委提出在兩家央企進行投資公司的試點,7月首先明確了中糧和國投作為第一批投資公司試點。2016年2月,國資委又將誠通集團和國新控股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2016年8月,投資公司第二批試點企業出爐,包括神華、寶鋼、武鋼、招商局、五礦、保利和中交集團。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