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經信委發文公布54家列入售電公司目錄企業名單,對售電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監管,防止賣殼、炒作、閑置。
變更股東取消注冊
通知明確提出:列入售電公司目錄的企業不允許變更法人代表和股東構成;確需變更的,將在售電公司目錄中刪除,交易機構取消注冊。售電公司退出前,應提前告知我委,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未有效開展業務取消注冊
通知明確提出:售電企業必須積極開展售電業務,主動發展下游客戶,不斷探索提高能源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的新路徑。規定時限內未有效開展業務的,將在售電公司目錄中刪除,交易機構取消注冊。
具體細則還有待完善
從以上通知不難看出監管機構加強監管的決心和意志,但是這樣一言不合就取消注冊真的好嗎?要知道,這些年,國家對土地的監管算是嚴格的了,但也只有“閑置”才真的處罰。再說了,什么叫“未有效開展業務”,如何定義?“規定時限內”是多久?取消注冊后還能否重新申請?這些問題我們還不清楚。
一般來說,加強監管總歸是好的,至少能看出良苦用心。但用力過猛就不好了,也沒必要。有空的朋友投個票吧,改天做個統計分析。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