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 《決定》)已正式公布并開始實行。根據《決定》,供電營業機構可先領取營業執照再辦許可證。
《決定》第十四條明確提出,刪去《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的規定。同時,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在本次公布的《決定》中,國務院共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了修改,內容涉及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等多個方面,以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