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89年我國首次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后的首次修訂。新環保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此外,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強調,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以下4項規定之一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據情節輕重被處以5~15日的行政拘留。第一,在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第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第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此前,為配合新環保法的實施,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曾主辦了鋼鐵企業負責人新環保法研修班,來自全國各地的特大、大型鋼鐵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逾百人參加了培訓。
昆明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付霞表示,新環保法實施后,企業投入的環保設備會加大成本,但是,在市場上,未投入環保設備的企業產品價格與投入環保設備的企業卻是一樣的,體現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希望有關方面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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