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農業發展迅速,但由于整體技術含量低、環保意識不到位,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不科學使用現象普遍存在,大量種養殖業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處置,導致農業源污染形勢嚴峻。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在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
有效解決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政府的監管至為重要。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源污染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h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對各級政府在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規定,對推進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將起到積極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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