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陜西榆能集團榆神公司副總經理劉世南受賄案在西安中院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財物,共計7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劉世南的自首情節成控辯雙方焦點。
劉世南,1971年9月3日出生,漢族,籍貫陜西省榆陽區,系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榆神煤電有限公司(原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11月改為現名稱,簡稱榆神公司)副總經理,陜西銀河煤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11月20日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對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對其執行逮捕。
劉世南在任榆能集團榆神公司副總經理、陜西銀河煤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榆林市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田某某在銀河煤礦的工程建設領域謀取利益,其本人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田某某的感謝費共計70萬元據為己有并用于其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銷。
庭審中,被告人劉世南的自首情節成控辯雙方焦點。
控方認為,被告人劉世南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世南在庭審自辯中表示,因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已致觸犯了法律,經過辦案人員教育,他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行深刻反思,感到非常后悔,請求審判長對其進行從輕處罰。
辯方稱,被告人在接受紀委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賄賂的事實,并將涉案款全部退繳辦案機關,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建議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本案中,劉世南作為榆神公司副總經理,具有“管人、管財、管事、管物”的職權,正因為其具有職務上的便利,才使得公權力的廉潔性及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遭受踐踏,并由此構成受賄罪。
12日12時許,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