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呼吁
尊敬的各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尊敬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尊敬的全國人大環境資源法委員會、尊敬的全國人大行政法委員會:
自然之友于今日早上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立法建議,理論上無依據,立法上不科學,實踐中難操作,社會影響有倒退,因此我們強烈反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的審議采納該項立法建議。
首先,該條款單獨針對環保聯合會予以授權,違反眾多法律原則和立法基本技術性要求。
1、違反立法抽象原則和立法的普適性原則,直接規定具體個人或個別組織的權利義務,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權,混淆了具體法律行為和抽象法律行為;
2、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形成針對個別組織(而非某類型或達到某條件組織)的“特權條款”。
3、違反法律的穩定性要求,將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續狀態不穩定的組織之上。如果聯合會注銷或轉制,該條規定將失去意義。
4、違反立法語義嚴謹要求,“環保聯合會”非法律用語,名稱選擇并不體現組織特征。環保部門主管組織不都叫環保聯合會,叫環保聯合會的不都具備公益訴訟條件。以“環保聯合會”的名稱作為限制條件沒有合理的立法邏輯支持。
其次,該條款將形成立法行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潛在沖突。
去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內容僅局限在機關的邊界和類型,需要以“法律規定”來界定;而有關組織,則是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體裁量部門,進一步提出具體的適用思路。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進行針對《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條款的司法解釋,各地已經開展了眾多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俱佳的實踐,恐與該條款的立法規定直接沖突——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同貴陽市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紙廠公益訴訟案,自然之友、重慶綠聯和曲靖市環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等。
再次,該條款將限制實踐當中被接受的公益訴訟主體類型,讓本就困難重重的公益訴訟實踐更加受限。
盡管該條款本身僅是授權性法律規定,原文沒有限制對《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主體的解釋空間。但由于部分地區法院面對公益訴訟的保守態度,如果該條款實施,實踐中必然會有部分司法機關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比如《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中,眾多政府部門以不在“主動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其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如同環境保護部現已廢止的環【2008】50號文,僅授權環保部門面對信息公開申請“可以”給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聯系信息,實踐中卻使大量環保部門以此為擋箭牌,拒絕了公開環評文件的法定義務。
面對環境糾紛,司法解決本身的公信力就有待提升,環境法治的環境并不完善。該條款將加劇這一問題,使得越來越多的公眾求助于非制度化的途徑解決問題,所有環境糾紛進入法律體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了不穩定的社會因素。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將使更多的環境糾紛遠離制度化解決途徑,造就潛在的對立情緒。
最后,該條款的規定與“公益訴訟”的立法目的南轅北轍。
經過長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積累,一方面今天中國面對愈演愈烈的污染危機和生態挑戰,“美麗中國”的任務艱巨,難度大,需要更多社會與制度力量的參與和解決;另一方面從政府到企業公眾,各方都認識到了傳統環境管理模式的局限,以及環境管理綜合改革的必要性。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司法創新孕育而生——從2007年前后迄今已在祖國各地建立起數十家環保法庭,審理過多起知名有影響的環境公益訴訟案。而“公益訴訟”本身是環境司法創新中的普遍規定和核心內容。其中貴陽市、云南省和海南省等地方司法創新規定,都沒有針對環保組織提出如此具體的要求。該條款背離了實踐總結,武斷規定,忽略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忽略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要求。
“公益”顧名思義,代表是社會公共群眾的普遍利益。公益訴訟的代表,當然應當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自發形成的環保組織。公益訴訟,是群眾路線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創新性延伸,是現代治理理念對于公眾參與的核心要求和最后保障。如果該規定實際上將公益訴訟的門檻設的高不可攀,刻意拉開公眾與環境保護工作的距離,無異于自絕于群眾,背離法治的要求和司法創新的發展趨勢,使美麗中國的夢想變成遙不可及的夢。
在此歷史攸關的時刻,我們衷心呼吁審議立法的各位委員、常務委員,傾聽在實踐第一線推動環境法治工作的環保組織的意見,重視本次修改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審慎考慮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方向。為了美麗中國在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下加速到來,請不要讓該條款成為本次《環境保護法》修法的歷史遺憾!
此致
敬禮!
自然之友
2013年6月26日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